| |
 |
|
|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
| |
第一章 總 則 |
|
| |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
|
第二條 |
本會為世界家禽學會(簡稱總會)之分會,定名為世界家禽學會台灣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三條 |
本會為公益團體,其宗旨如下: |
|
|
一、提昇家禽科學與家禽事業各方面知識的進步。 二、推廣新知予各家禽事業,促進世界各地對家禽事業有興趣人士的學術交流。 三、推廣世界家禽會議及地區家禽會議。 四、與其它國際組織合作以達成上述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 |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
一、促進家禽科學與家禽事業等學識之研究、推廣與教育。
二、協助本會會員參加世界家禽會議及其有關活動。 三、協助中華民國從事家禽事業人員參加世界家禽學會。 |
|
第七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
|
| |
|
|
| |
|
|
| |
第二章 會 員 |
|
| |
|
第八條 |
所有居住於中華民國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具有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具有總會會員身份者,均可申請為本會之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永久會員、團體會員或贊助會員,其資格依總會憲章規定。團體會員或贊助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
第九條 |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與其他應享之權利,每一會員為一權。 |
|
第十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
第十二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
第十三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十四條 |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
|
|
|
| |
|
|
| |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
|
| |
|
第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
|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
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投票選舉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
第十七條 |
理事組織成理事會,其職權如下: |
|
|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
第十八條 |
監事組織成監事會其職權如下: |
|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
|
第十九條 |
理事會應就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凡擔任本會兩任理事長者,聘為榮譽理事長。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
|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長為便於推展會務得經理事會同意聘請秘書長、秘書、財務與編輯各一人,幹事若干人。秘書長秉承理事長旨意綜理會務,秘書負責本會與總會、聯盟及其他分會之聯絡事務。 |
|
第二十二條 |
參加總會委員會議之本會代表,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選產生。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置榮譽理事(長)若干人,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本會重要會議得邀請榮譽理事(長)列席指導。 |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
| |
|
|
| |
|
|
| |
第四章 會 議 |
|
| |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 |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
第三十條 |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
|
| |
|
|
| |
|
|
|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
|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補助及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各種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標準由理事會訂定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會員入會前應繳交入會費,常年會費應於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向本會繳交。 |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於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之內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及目的事業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
| |
|
|
| |
|
|
| |
第六章 附 則 |
|
| |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及總會憲章規定辦理。 |
| 第三十六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
| |
|
|
| |
|
|